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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春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民终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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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民终230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春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春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2309105876,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五指泉街6号。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零售业务部副经理,住新疆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春斌,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魁(上诉人贾春斌的女婿),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发改委投资科科长,住新疆和××自治县××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024776058568H,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一八四团长宁街。法定代表人:刘春,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春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春斌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经营的54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贾春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款为11210000元。但双方同时又约定:由贾春斌来承担案外人胡改霞欠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210000元贷款及利息,转让价款用于偿还胡改霞欠的11210000元贷款及利息,贾春斌与案外人胡改霞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由其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上述约定,涉及本案《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即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合同等问题。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未能均未能予以查明。同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涉案的11210000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用于偿还案外人胡改霞的欠款,贾春斌与胡改霞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案外人胡改霞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胡改霞参加本案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文瑜审判员  徐 雷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聪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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