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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景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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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31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景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景欣;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何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3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日月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彬,湖南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欣,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延伸段81号。法定代表人李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倩,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萍,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辉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告李景欣、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曾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韵竹书 记 员  杨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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