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伟、杨秀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4执207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执20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伟、杨秀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伟;杨秀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2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伟,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杨秀红,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关于朱伟与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杨秀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伟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311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14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朱伟负担98元,杨秀红负担2652元。因杨秀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77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1日,向杨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杨秀红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秀红未予履行。二、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杨秀红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明杨秀红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7月22日,冻结期限为1年。2.查明杨秀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三、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杨秀红户籍地进行财产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杨秀红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26日,因杨秀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31日,因杨秀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杨秀红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朱伟,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杨秀红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杨秀红其他财产线索。朱伟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杨秀红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杨秀红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执行,尚有267767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成新审 判 员  方庆富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焦志敏书 记 员  刘弘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