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毛与周功文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722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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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593号案件名称
刘大毛与周功文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大毛;周功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毛,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周功文,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大毛与被执行人周功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周功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功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9月29日执行协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愿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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