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林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379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林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林雷;怀远县远航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379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浩,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林雷,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远航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西湾国际1号楼S118号。法定代表人:李**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林雷、怀远县远航汽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