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贤松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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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贤松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梁贤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贤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湘01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贤松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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