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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贤松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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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贤松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梁贤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贤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湘01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贤松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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