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金龙、夏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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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27号案件名称
欧金龙、夏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欧金龙;夏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27号申请人:欧金龙,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柯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夏聪,男,土家族,1992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胡湘泽。申请人欧金龙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聪名下价值11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金龙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夏聪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欧金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许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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