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山市华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好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皖1003执6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好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山市华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好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3幢10-32号。法定代表人:徐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好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天都路黄山格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副楼C楼。法定代表人:叶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好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皖10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台智能鲜食柜并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后均流拍,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人不同意。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