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发、陈静等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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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李东发、陈静等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东发;陈静;曹煊;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发,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陈静,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曹煊,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夏兵,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住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发与被执行人陈静、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发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2,800元,执行费692元(未缴纳),未执行标的合计52,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李东发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传永审判员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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