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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发、陈静等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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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108号
  • 案件名称

    李东发、陈静等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李东发;陈静;曹煊;夏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发,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陈静,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曹煊,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夏兵,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住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发与被执行人陈静、曹煊、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发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2,800元,执行费692元(未缴纳),未执行标的合计52,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李东发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传永审判员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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