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惠仁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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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50号案件名称
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惠仁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河北惠仁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丽华;王进哲;王天峰;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河北惠仁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刘丽华。原审被告:王天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审被告:刘丽华,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审被告:王进哲,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上诉人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0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保定名仁堂中医医院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管辖约定条款系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未予说明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且该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层,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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