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倩、王世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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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860号案件名称
赵倩、王世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倩;王世刚;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岐山县珉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1860号原告:赵倩,女,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钓渭镇。原告:王世刚,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与赵倩系夫妻关系。被告: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法定代表人:袁巧宁,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书翔,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岐山县珉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法定代表人:赵阳。原告赵倩、王世刚与被告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岐山县珉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倩、王世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倩、王世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王世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赵倩、王世刚负担。审 判 员 杨 红 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蓓蕾(书记员韩亚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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