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严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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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58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严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严易明;黎民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袁应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严易明,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黎民瑞,女,1989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申请执行严易明、黎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133.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易明已履行了义务款20000元,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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