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4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404号案件名称
朱海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朱海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404号被执行人:朱海俊,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朱海俊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海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海俊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海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朱海俊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海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朱海俊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海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2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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