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欧文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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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欧文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欧文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负责人吴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欧文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欧文忠银行卡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执3090号(2007)新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文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欧文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280.32元,尚有59280.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龚杰文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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