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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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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601号
  • 案件名称

    陈浩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6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被执行人陈浩,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浩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0)京010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0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向陈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旭东。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庆审 判 员  幸浩辉审 判 员  王心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 冬书 记 员  刘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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