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陈利玲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督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8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陈利玲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陈利玲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督88号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3号CC城市中心6楼601房。法定代表人:罗伟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保,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利玲,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利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407民督8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利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收费不合理,未完全履行物业义务,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鉴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进一步查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次督促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07民督8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阳昌兴书 记 员  余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