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彩、泊头市艾莱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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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805号案件名称
刘丙彩、泊头市艾莱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丙彩;泊头市艾莱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805号原告:刘丙彩,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住所地泊头市水钢琴北区。被告:泊头市艾莱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永安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593563908A法定代表人:徐泽刚。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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