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案件名称
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樊聪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 原告:樊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萍,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月,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被告: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聪与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樊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梦阳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