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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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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樊聪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4649号 原告:樊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萍,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月,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被告:陕西好邦富达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聪与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诚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樊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梦阳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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