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田,曹新荣与蔡均茂,蔡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异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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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异227号案件名称
潘光田,曹新荣与蔡均茂,蔡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光田;曹新荣;蔡均茂;蔡敬轩;王凤姣;蔡欣怡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27号 案外人:曹新荣,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潘光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 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蔡均茂,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王凤姣,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蔡某1,男,汉族,201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监护人:王某(系蔡某1母亲),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蔡某2,女,汉族,2009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监护人:王某(系蔡某2母亲),女,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潘光田与蔡茂均、王凤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新荣对本院查封处置北碚区XX路X号X幢X-X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曹新荣以申请执行人潘光田同意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曹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曹新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远学审 判 员 刘丹丹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书 记 员 周陈浩-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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