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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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662号案件名称
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妍;胡青;杨帆;徐妍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昊清,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77-1-107号万润地产四楼。法定代表人:王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帆,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第三人:徐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昊清因与被上诉人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帆、徐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昊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与被上诉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帆、徐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杨昊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昊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杨昊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王学明审 判 员 张淑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王 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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