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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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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662号
  • 案件名称

    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昊清;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妍;胡青;杨帆;徐妍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昊清,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77-1-107号万润地产四楼。法定代表人:王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帆,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第三人:徐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昊清因与被上诉人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帆、徐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昊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与被上诉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帆、徐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杨昊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昊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杨昊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王学明审 判 员  张淑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王 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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