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改生、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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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改生、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改生;彭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改生,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建军,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改生与被执行人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雄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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