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永辉、张爱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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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42号案件名称
欧永辉、张爱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欧永辉;张爱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欧永辉,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现住东安县。被执行人:张爱,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农民,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欧永辉与张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56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爱支付欧永辉劳动报酬19,24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永辉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爱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在房产局、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工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爱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欧永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永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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