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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1民初4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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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293号
  • 案件名称

    黄飞、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飞;章成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4293号 原告:黄飞,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章成国,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黄飞与被告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成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黄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章成国支付原告黄飞货款45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章成国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向原告采购板材、五金用于家庭装修,共计欠款45200元。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黄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章成国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黄飞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当事人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与被告章成国之间存在板材、五金材料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凭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足以认定。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章成国向原告黄飞出具欠款凭据,确认欠款4520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有证据证明约定付款期限,亦未协议补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履行。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付款,显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黄飞要求被告章成国支付货款452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章成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民事诉讼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成国支付原告黄飞货款4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章成国负担。 原告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汪杭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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