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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育科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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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67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育科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育科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育科,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育科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育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育科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9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育科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育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达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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