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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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112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污水处理厂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翰林路13号。 负责人:顾晓华,局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红星西路3号(哈密市花园乡)。 法定代表人:吴斌,书记。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哈密市污水处理厂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彦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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