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海涛;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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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海涛;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江海涛;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7号申请人:江海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曾用名:新疆喀纳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邱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海涛与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海涛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禾木喀纳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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