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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陈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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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528号
  • 案件名称

    曾伟、陈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曾伟;陈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曾伟,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健,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童晓明与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209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2231.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通过网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工商(股权)、税务、不动产、车辆、人社等登记信息;4、线下实地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公积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26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措施,除权利查封(轮侯)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32231.00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贵祥审判员  刘有才审判员  黄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东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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