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吴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5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547号
  • 案件名称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吴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吴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4547号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负责人:陈定模,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红,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轩,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被告吴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