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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行、单曾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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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361号
  • 案件名称

    贾国行、单曾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贾国行;单曾浩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贾国行,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单曾浩,男,1987年9月23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贾国行与单曾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单曾浩应支付给贾国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2855.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贾国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的银行存款9939.9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贾国行;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处置车辆;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单曾浩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8、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9、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1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恢复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如虎审判员  王文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帮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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