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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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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
  • 案件名称

    卢少文、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卢少文;胡某某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继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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