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少文、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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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案件名称
卢少文、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卢少文;胡某某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026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继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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