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叶、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4民辖终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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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辖终335号案件名称
朱林叶、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林叶;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林叶,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2层201-1室。法定代表人:吴逸然,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林叶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3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林叶上诉称,弘合公司提供的《定存宝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系弘合公司单方制作,且无朱林叶的信息和电子签名,不具法律效力。朱林叶的诉求是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朱林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弘合公司辩称,涉案合同为线上电签合同,非经朱林叶勾选阅读,不能完成合同签署。《有利网定存宝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需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朱林叶通过一系列程序签署涉案合同,有相关后台数据证实。在此过程中,弘合公司多次尽到了提示义务,并对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字体加粗和添加下划线处理。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审查认为,通过网络借贷方式出借资金时,出资人与网络平台或资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是开展网络资金出借活动,确定在网络出借资金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协议。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朱林叶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利网定存宝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不真实或被篡改,故,该协议约定内容对于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其第8.3条约定系对于争议解决管辖的约定,该约定内容明确,并在协议中以明显不同于协议文本的字体体现,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原审法院以该约定认为该院不享有管辖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丽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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