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1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136号
  •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136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何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尚能,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菊,女,1984年7月1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吴林龙,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林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林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璟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