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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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29号案件名称
李XX、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XX;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保229号李XX、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李XX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XX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04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陕0902执保229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15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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