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恢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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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恢717号案件名称
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恢7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桃园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03840160。法定代表人:郭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庆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070391X。法定代表人:梁志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2019)鲁0281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我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0474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0281执恢71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胶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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