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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利勤、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执复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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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执复100号
  • 案件名称

    蔡利勤、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利勤;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杨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执复100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蔡利勤,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7#区。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路郑郢村东大柏地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196609W。法定代表人:杨莹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欢,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复议申请人蔡利勤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执异83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查明,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16日,该院作出(2019)皖03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判令杨欢偿还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01818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4018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并驳回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6月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杨欢的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01818元及利息(以14018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利随本清)。2020年7月3日,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2020年9月15日,该院作出(2020)皖0304执948号之九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欢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路7#区(产权证号:32××38)。因案涉房屋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该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皖0304执948号之十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欢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路7#区(产权证号:32××38)作价479500元,交付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另查明: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房地产权利人登记姓名为杨欢;杨欢与异议人蔡利勤于2008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房地产权利人登记姓名为杨欢),而异议人蔡利勤与杨欢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该房产应视为杨欢婚前个人财产,且异议人所举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案涉房屋系其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因此该院将被执行人杨欢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路7#区(产权证号:32××38)作价交付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对执行异议人蔡利勤主张保留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额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异议人蔡利勤在本次执行异议中的请求,可另行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人蔡利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蔡利勤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执异83号执行裁定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1.本案执行法院查封执行的房产是复议申请人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一套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复议申请人和孩子在此生活已长达13年之久,是最基本的生存场所。执行法院目前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执行法院虽然可以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但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将复议申请人唯一的生存场所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明显不合法的,应依法立即停止对上述房产以房抵债的违法行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实施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一方。二、执行法院认定本案被查封的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杨欢个人婚前财产是错误的。本案复议申请人婚后共同出资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应给复议申请人一半份额。1.关于被执行人杨欢与申请执行人合同纠纷所负债务的性质,通过生效判决可以确定该债务为杨欢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杨欢的个人财产部分,而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更不能执行复议申请人应当分得的部分。执行法院不考虑案涉房产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简单地依据房产证认定属于被执行人杨欢的个人财产,是完全错误的。2.案涉房产是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杨欢为结婚同居生活为目的共同出资首付购买的二手房产,虽然登记在杨欢名下,但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屋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装修,2008年10月24日登记过户,并于2008年12月17日领证,然后复议申请人与杨欢共同还贷至2012年,现该贷款已全部还清。3.执行法院查封执行案涉房产时,应当给复议申请人预留出共同出资以及婚后共同还贷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归复议申请人所有,其将案涉房屋全部以物抵债的方式给执行人是完全错误的。蔡利勤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执异83号执行裁定;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执948号之一、之十号执行裁定,依法保留婚后共同出资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额归复议申请人一方。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蔡利勤异议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杨欢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为其保留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额才能以物抵债,同时还认为案涉房屋系其与子女唯一享有居住权的房屋,执行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严重损害其与子女的合法权益,要求执行法院立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行为。经审查,蔡利勤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案涉房屋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执异83号异议裁定;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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