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宝、王如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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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201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年宝、王如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年宝;王如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年宝,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平,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如红,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扬州市江都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年宝与被执行人王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年宝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0万元,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435元。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如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婚姻状况、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7243.92元,本院裁定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裁定予以冻结。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双富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4、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5、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43.92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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