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彪、熊朝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12号案件名称
胡彪、熊朝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彪;熊朝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胡彪,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熊朝均,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胡彪与熊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朝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紫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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