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辉、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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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37号案件名称
吴向辉、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向辉;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037号申请人:吴向辉,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君付,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吴向辉诉被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吴向辉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151996.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151996.0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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