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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英与左志荣的相邻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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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515号
  • 案件名称

    刘连英与左志荣的相邻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连英;左志荣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英,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左志荣,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刘连英与被执行人左志荣的相邻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湘11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志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连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连英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左志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本案为相邻权关系纠纷,申请执行人刘连英并未提出任何财产相关的执行申请。2021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左志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左志荣至今未缴纳该罚款。2021年5月14日和7月12日,本院执行法官先后两次前往相邻权关系纠纷发生地祁阳县实地考察并与双方当事人就围墙拆除问题进行协商。2021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左志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左志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左志荣家里张贴执行公告,被执行人左志荣母亲晕倒在围墙边,其父亲妻儿阻扰执行法官离开,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连英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左志荣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考虑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也不宜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本案目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振刚审判员  周高峰审判员  江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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