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张文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张文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张文芳;刘宝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法定代表人:矫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芳,女,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被执行人:刘宝文,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芳、刘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1714.6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冻结二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并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芳、刘宝文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