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安平、周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81民初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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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2038号案件名称
祝安平、周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祝安平;周晓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81民初2038号 原告:祝安平,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周晓,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祝安平与被告周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周晓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祝安平,被告周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晓与案外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0615160810)浙泰商银(保借)字第(0024990021)号,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8月3日。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案外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代为偿还本息共计50000元。嗣后,因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偿还还代偿款义务,遂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周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祝安平代偿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周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水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火娟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人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自动履行后,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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