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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敏与刘钧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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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280号
  • 案件名称

    王济敏与刘钧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济敏;刘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济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刘钧,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2246.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2246.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潘一铭代理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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