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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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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62号
  • 案件名称

    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2号申请人黄祖忠,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居民身份证:XXX。    申请人黄祖忠诉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祖忠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的一只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的一只羊(估价1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黄祖忠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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