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62号案件名称
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祖忠;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2号申请人黄祖忠,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居民身份证:XXX。 申请人黄祖忠诉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祖忠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的一只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哈依达尔·艾力木乎力的一只羊(估价1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黄祖忠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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