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柴春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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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67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柴春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柴春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6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被告:柴春贤,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卖面桥村前王24组99号。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春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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