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鑫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1283执28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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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1283执2808号之三案件名称
泰兴市鑫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泰兴市鑫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3执28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鑫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陆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张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鑫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47439.33元,此款被执行人保证自2020年5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447439.33元中未履行部分及案件受理费4006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47439.33元.案件受理费4006元,合计451445.33元。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20年8月31日、9月21日、12月9日、2021年1月22日、6月2日,本院先后5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4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苏M×××××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查封期限两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桥镇工业集聚区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3.因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至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名下主要机器设备均设有抵押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0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吉林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5.因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所涉债务较多,且其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大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后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裁定中止对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决定将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7月1日,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苏1283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常州市新大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8月27日,本院以(2021)苏1283破65号对被执行人立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6.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及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了常州市新大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立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柴文鹏书 记 员 黄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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