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岳松、何泉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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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岳松、何泉等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何岳松;何泉;陈幼萍;洪忠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岳松,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泉,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幼萍,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洪忠芳,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岳松、何泉、陈幼萍、洪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岳松、何泉、陈幼萍、洪忠芳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恢38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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