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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传干、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7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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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77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赖传干、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赖传干;肖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7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赖传干,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肖亮,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赖传干与被执行人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湘1026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30日七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7月15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2021年7月15日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有存款1407.43元(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并实际控制1407.43元)外,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直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肖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2日将肖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以直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24.3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1407.4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才书 记 员  陈 安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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