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承贤与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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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案件名称
金承贤与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承贤;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 原告:金承贤,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69832。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原告金承贤诉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承贤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承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金承贤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梅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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