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承贤与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
  • 案件名称

    金承贤与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承贤;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930号 原告:金承贤,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69832。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原告金承贤诉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承贤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承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金承贤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梅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