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存、李继彬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8执10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28执1067号案件名称
李根存、李继彬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根存;李继彬案件缘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8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存,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继彬,男,汉族,1960年07月05日生,住金乡县。本院申请执行人李根存与被执行人李继彬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