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任朝宏,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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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358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任朝宏,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任朝宏;罗小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358号 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汇宇建材市场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122183X8。法定代表人:敖以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方丽,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朝宏,成年人,汉族,住荣昌区。被告:罗小红,成年人,汉族,住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朝宏、罗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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